采购条款

一般采购条款与条件
深圳市其欧科技有限公司,第 3 版 202501

1. 适用范围

1.1 除非合同本身或我们的订单表另有规定,以下条款适用于采购合同、加工材料合同、承揽及服务合同和劳务合同以及类似合同。客户特定要求(“CSR”)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相对方的任何一般条款与条件、交付条件或付款条件,凡与我们的条款与条件相冲突的,均视为无效。如果合同相对方不愿意接受本一般采购条款与条件,则有义务在自随附这些条件的订单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异议。合同相对方的一般条款与条件、交付条件和付款条件,即使在订单确认书或商业确认函中传达给我们,且合同相对方在我们未事先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履行交付或服务,也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在没有其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方在未及时对我们的一般采购条款与条件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开始执行订单,则我们下达的、以一般采购条款与条件为合同组成部分的订单在任何情况下均适用。

1.2 如果本一般采购条款与条件中的任何规定在法律上无效或变为无效,或被有效修改,我们一般采购条款与条件的其余规定的效力不受影响。对我们已确认的合同标的的修改和补充,只有在我们也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才有效。

1.3 除非本采购条件作出明确约定,否则适用法律规定。

2. 交付期限、延迟交付

2.1 约定的交付日期具有约束力。为确定是否遵守了交付日期或交付期限,以货物到达收货站点或我们指定地点的时间,或成功验收的及时性为准。

2.2 如果我们的合同相对方发现,由于任何原因无法遵守约定的期限,则合同相对方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说明原因和预计的延迟时间。

2.3 合同相对方应赔偿我们因延迟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2.4 如果由于合同相对方应负责的情况而无法遵守约定的交付日期,在合理的宽限期无效届满后,我们有权酌情要求赔偿损失以代替和/或附加于继续履行,或(视情况)从第三方获取替代品,和/或解除合同。

2.5 只有当合同相对方已书面要求我们提供应由我们交付的必要材料,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时,合同相对方才可以援引缺少这些材料为由。

2.6 不可抗力和集体行动在干扰持续期间及其影响范围内,免除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合理努力、毫不迟延地提供必要信息,并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使其义务适应变化后的情况。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集体行动(视情况)造成的延迟,使交付/服务(考虑经济因素)对我们不再有用,我们则可全部或部分免于接受所订购的交付/服务的义务,并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2.7 如果交付早于约定时间,我们保留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费用退回货物的权利。如果提前交付时货物未被退回,则由我们在交付日期前保管,费用和责任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我们保留在提前交付的情况下,直到约定的到期日才付款的权利。

2.8 只有明确约定时,我们才接受部分交付。在约定部分发货的情况下,应明确剩余数量。

3. 运输、风险转移

3.1 交付和运输应送至我们指定的收货站点,如无此指定,则送至我们的公司所在地,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合同相对方承担。

3.2 如果约定的价格计算为合同相对方的工厂交货价或仓库交货价,则应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发货,除非我们明确要求特定的运输方式。

3.3 在上述情形下,风险仅在我们收到货物或服务时转移。

4. 到期

4.1 无论书面明确约定的付款和到期条件如何,合同相对方对我们的所有请求权到期,均须以我们指定的可核查发票以及合同相对方完整、无缺陷的合同履行为前提。

4.2 除非另有约定,折扣期和付款期在我们收到无缺陷的交付和服务,或验收(视情况)或正确的发票之后(以最晚者为准)才开始计算。

5. 转让、抵销

5.1 合同相对方对我们的请求权,仅在我们事先书面确认后方可转让。

5.2 合同相对方不得以其债权抵销我们的债权,除非用于抵销的合同相对方债权未被我们提出异议,或已被确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6. 所有权转移

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在货款支付后由我们无限制地取得。任何额外的所有权保留,尤其是(但不限于)各种形式的所谓延伸所有权保留,均被排除。

7. 检验及通知不符的义务

根据《德国商法典》(HGB)第 377 条,检验及通知不符的义务,对于明显缺陷,为我们收到货物后两周;对于隐藏缺陷,为发现缺陷之日起两周。

8. 保修

8.1 我们有权享有任何法定保修请求权,不得削减。我们尤其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自行选择消除缺陷或更换。为此,消除缺陷或提供更换所需的费用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我们保留在继续履行之外和/或代替继续履行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8.2 适用法定保修期。

8.3 合同相对方声明并保证,任何服务/交付均符合当前的技术水平、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共机关、职业协会(Berufsgenossenschaften)和行业协会的规定和指令。合同相对方尤其声明,在所交付产品或服务的制造或采购过程中,已遵守任何环境法律、官方规定的条件以及与环境相关的任何其他规定。如在个别情况下需要偏离这些规定,应在确定偏离的必要性后立即取得我们的批准。如果合同相对方对我们所要求的所交付货物的履行方式或使用方式有疑虑,应立即书面通知我们。

8.4 在合同相对方负有保修义务的任何情况下,我们在为补充履行设定的合理期限无效届满后,有权(但无义务)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费用消除缺陷,或委托第三方消除缺陷。此外,我们有权(但无义务)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费用,对有缺陷的已交付货物获取替代品。

8.5 合同相对方保证维持合理且充足的备件供应。在任何情况下,这均包括在合同相对方停产某一系列后 15 年内的备件供应。

9. 产品责任与法律规定

9.1 如果因我们的交付或服务存在缺陷,而该缺陷可追溯至合同相对方交付的货物,导致有人基于违反官方安全规定或国内外产品责任规定或法律而向我们提出请求,则我们有权就由合同相对方所交付产品造成的损害要求其赔偿。该损害包括任何费用,即使是间接产生的费用。应我们的要求,合同相对方应使我们免于承担任何产品责任请求,只要这些请求是基于合同相对方的交付/服务。

9.2 合同相对方应对所交付的物品作出标记,使其能够被永久识别为合同相对方的产品。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建立在范围和方式上适当的、符合最新技术水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向我们提供证明。在我们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我们将与合同相对方签订质量管理协议。

9.3 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就包括召回风险在内的所有产品责任风险另行投保合理金额,并应我们要求将保险单提交我们查阅。此外,应我们要求,合同相对方应定期通过提交适当的文件,证明保险仍然有效。

9.4 环境、有害物质、危险品:在存储有害物质和运输危险品方面,合同相对方有义务遵守任何时候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9.5 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相对方有义务遵守现行版本的《包装废弃物避免和利用条例》(Verpackungsverordnung),尤其要自费有序地回收和利用所交付的包装材料。

10. 付款的效力

我们所作的任何付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为对可撤销或无效法律行为的承认。同样,付款不得视为对发票的认可或对可能有缺陷的交付的批准。

11. 文件

11.1 任何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制造、车间或装配工作开始之前与我们讨论。经我们批准的文件构成制造和装配的基础。合同相对方在完成其工作后,应最迟在验收前,按要求的数量和形式,向我们提交与所交付货物的实际结构相符的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合同相对方有义务无偿向我们转让这些文件的所有权。其知识产权不受此影响。

11.2 我们对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的批准,不影响合同相对方就交付所负的保修和担保义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这同样适用于我方的建议和推荐。任何施工文件只能用于约定的目的,并且仅在此范围内提供给第三方。订单完成后,应无需请求、无偿将其退还给我们。

11.3 对于根据我们的规格制作的图纸,我们保留一切权利。

12. 数据安全

客户同意,在业务关系框架内收集的所有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将为完成订单之目的而被自动处理。客户尤其同意,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将为完成订单之目的,传递给承包方指定的供应商和查询机构。

13. 保密

除非书面明确另有约定,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将订单及与之相关的详细信息视为商业秘密。业务关系终止后同样适用。

14. 履行地;管辖

14.1 履行地为相应订单中所载明的深圳市其欧科技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如无此约定,则为中国深圳。

14.2 除非强制性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管辖地专属于中国深圳,或有管辖权的深圳法院。

14.3 除非强制性法律规定另有规定,与我们缔结的任何合同均专属适用德国法律,排除其冲突法规则(IPR)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